摘 要 《清规》实施四年,中央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己经从立法走向全面实施阶段,风管清洗的管理就显得十分关键。执法部门科学管理、严格执法,执行单位转变观念、依法执行,风管清洗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还有较大距离。本文就风管清洗实施过程相关的管理问题,例如管理依据、不符合应急运行的整改、执法管理、执行管理等,进行了较详尽的论述,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风管清洗;执法;执行;管理
0 引言
《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 19210--2003),以下简称《清规》,颁布实施己经整整4年了。在这4年里,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相继颁布实施了与之相配套的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开展了风管系统卫生状况监督和抽检,举办了关于风管清洗、消毒方面的专业培训,有资质认证的清洗机构、卫生学评价机构等也相继建立。至此,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已经有了较完整的政策依据和执法保障。现在的关键问题,就是如何加强对风管系统清洗实施过程的科学管理,严格执法。本文要论述的问题,就是风管系统清洗实施过程的管理问题,执法部门如何严格执法,执行单位如何认真实施。特别是对既有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六条,需要进行系统整改的问题,如何执法?对在建、待建项目如何执法等?笔者在此提出了问题,进行了论述,表明了观点。供执法部门、执行单位和相关部门参考。
1 风管系统清洗实施过程管理依据
风管系统清洗相关的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各省、市、自治区下发的文件,都应该作为执法和执行的依据。为了使执法部门和执行单位更好地熟悉和掌握这些依据,做到在风管清洗实施过程中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特将风管清洗过程中的主要依据列举如下: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
2)建设部于2006月
3)卫生部以卫监督发(2006)53号文于
4)卫生部以卫监督发(2006)58号文于
5)北京市卫生局以京卫疾控字(2005)117号文给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下发《关于加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执法部门对风管系统清洗加强监控,严格执法;
6)北京市卫生局以京卫疾控字(2005)208号文给市各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即执行单位)下发《关于加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的通知,要求各执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清规》和《管理办法》,保证风管系统定期检查和实施清洗。通知中并强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将纳入北京市公共卫生安全预警播报系统,市卫生局将定期对监督情况平时抽检结果向社会公示”。让空调通风系统服务群体享有知情权,行使监督权。
上述依据仅供参考,执法人员大都经过风管清洗专业培训,己经熟悉和掌握这些依据。但执行单位就不一样了,运行管理人员可能对这些依据知之甚少,非常不利于《清规》的实施。建议执法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执行单位责任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尽快熟悉和掌握这些依据,对风管系统清洗的实施和健康发展将会大有助益。
2 应急运行与按《管理办法》第六条整改
《管理办法》“第六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一) 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二) 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己经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要求。”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至
《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系统遭遇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启动应急预案应急运行。因为,己经投入运行的系统,因“先天不足”,100%都无法满足应急运行的需求,必须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进行整改,应急运行才有可能。所以,《管理办法》第六条十分关键。限期整改势在必行。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一年内整改完成,似操之过急。这种急迫心情是可以理解的,特别是刚刚经历了SARS之后。
对于已经投入运行的系统按《管理办法》第六条整改,为什么实施整改的几乎为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执行单位认识上的原因,也有技术方面和工程实施方面的原因。因为,这是工程问题,有很多技术问题需要规范和统一。具体到某个系统,要根据该项目实际情况,结合管理办法第六条,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整改设计。一定要做到先设计、后整改、再验收。没有设计的盲目整改,会适得其反。
《管理办法》第六条之(一)涉及应急运行时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可能,需要进行新风管和回风管的改造。新风管加大后,按一路设计还是按二路设计(加大部分走旁通),有无安装空间,冷负荷如何匹配等都是问题,值得商榷;之(二)涉及应急运行时控制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因既有风管路布置和走向原因,有的可以整改为分区域控制,有的根本无法整改。无法整改的如何处理和变通?同样值得商榷;之(三)涉及在既有系统增设净化消毒装置。装置净化级别、消毒功能、质量标准都应该规范和统一。装置规格匹配是个大问题,既有系统大都是大风量,要满足大风量,安装位置和空间都是问题,有待商榷;之(四)涉及系统增设可开闭窗口问题。开闭窗口位置、大小、密闭等都是问题,有待规范和统一。如此多的技术问题和实际问题需要规范和统一,整改任务之重,可想而知。
为了保证整改的顺利进行,建议国家或省、市、自治区建委下属标准设计部门,就《管理办法》第六条,尽快编制相关的标准图集或通用图集,制定统一的技术措施。统一标准和做法,以加快整改步伐,保证整改质量。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只对巳经投入运行的系统作出了限时整改的规定,对在建或待建项目如何执法未做规定。笔者以为,对在建或待建项目的监督和执法,更应该引起重视,决不能让在建或待建项目刚交付运营就面临整改。因此,执法部门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必须先把好在建、待建施工图这一关,决不能让不符合《清规》和《管理办法》的项目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3 执法部门严格管理与执法
3.1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毋庸置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执法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对空调通风系统风管清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风管系统清洗的执法任务重、责任大,关乎空调系统服务群体卫生安全乃至生命安全。
执法部门应根据辖区内空调通风系统数量、规模,建立专门的、专业的风管清洗管理执法机构,特别是像北京、上海空调通风系统高度集中的城市或区域,执法机构应该是常设机构,负责辖区内空调通风系统风管清洗执法。要设置专职责任人和专职技术人员,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3.2 尽快完成辖区内所有空调通风系统技术资料建档,做到对所有系统运行状况、卫生状况、清洗状况心中有数,管理有据。技术资料建档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竣工时间、运行年限、卫生状况;
2)项目规模、空调型式、风管道材质、敷设方式、风管总表面积;
3)项目竣工图、竣工文件和资料(应到现场对照系统实际情况,核对其真实性与准确性,若有文件缺失或不准确,应限期改正补齐);
4)项目定期检测、清洗、卫生学评价等实施文件、资料及记录,各执行单位年度计划安排、预算安排;
5)各项目遭遇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急运行的责任人、应急运行技术方案,甚至系统停用后,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等;
6)风管清洗相关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和各省、市、自治区下发的文件,国内、外相关技术资料和文献;
7)风管清洗相关清洗机构、卫生学评价机构资质认证书、经营执照、年检记录、经营状况等资料。
3.3 常态运行执法管理。可根据建档资料,对辖区内所有空调通风系统按运行年限、卫生状况、轻重缓急,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制定各项目定期检测、卫生学评价、评价不合格实施清洗时间表。并责成执行单位根据时间表落实预算、按期实施。
3.4应急运行执法管理。首先,要抓不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而未进行整改的。要根据各项目实际运行状况、系统风管布置和走向、风管敷设方式、机房情况和实施整改可操作性,执法部门应逐项与执行单位协商,做好整改设计方案,落实整改预算,限期完成整改,以应对应急预案的实施;其次,要抓执行单位应急运行责任人的落实,应急运行技术方案的制订和落实。
3.5 对在建项目执法管理。首先,要抓施工图是否符合《清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的暂停施工,待施工图修改合格后再准于继续施工;其次,要抓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空调通风系统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投入运行。
3.6 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执法管理。要加强对施工图是否符合《清规》和《管理办法》要求的审查,不合格责令修改设计,直至合格方准于施工。至于谁审查?应该由施工图审查部门一并审查。就像消防、人防设计的审查,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管理。
3.7 对清洗机构和卫生学评价机构执法管理。首先,要抓资质认证的管理;其次,要抓清洗机构执行《清规》、《卫清规》的情况和卫生学评价机构执行《卫评规》的情况执法管理。
3.8 对公共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清洗执法管理。卫生部部颁《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主要是针对公共场所,其他场所风管清洗执法管理参照本办法。
4 执行单位转变观念与执行
4.1《清规》实施受阻,清洗率不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关键问题还是执行单位(业主)对风管系统清洗重要性的认识问题。这需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风管清洗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和关注度,以形成全社会监督,使执行单位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清规》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所谓强制,就是把那些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技术要求,用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不执行就是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处罚。但从目前北京、上海的执法情况看,这种强制执行并没有产生效果。有专家认为,《规范》不同于法规,强制实施有一定难度。
作为国家标准,强制执行是必要的,但应该是建立在广泛的宣传教育以后。因为,“罚不责众”,自古有之。《清规》的实施应该经历一个不可或缺的磨合期,让执行单位对风管的清洗从不自觉到自觉,从被动到主动,从而走向规范化发展轨道。
4.2 执行主体应该是公共场所经营者(即所在建筑物业主)。但实际情况是,对于一幢建筑物,业主可能是一家,也可能是多家,情况较复杂,给执法带来难度。考虑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一般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所以,由物业公司代表业主(一家或多家)行使执行主体是合适的。
由物业公司代行执行主体,管理班组内应配备风管清洗责任人,直接对口执法单位。同时,还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技术资料建档及管理,经常性风管卫生状况检查及记录,编制风管定期检查、清洗、卫生学评价实施年度计划及预算,根据系统实际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系统不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整改意见、预算落实、时间安排。
4.3 常规运行执行管理,要长计划、短安排,做好下列经常性的工作并记录:
1)新风口要保证远离排风口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2)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安排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3)空气过滤网(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4)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5)风管清洗应当每二年检查一次,经卫生学评价,不合格实施清洗,经清洗效果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5 结语
风管清洗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本文仅就执法部门和执行单位的管理,提出了问题,进行了论述,这只是风管清洗管理的一个方面。对于风管清洗的管理,还有很多需要面对和探讨的问题,诸如对设计、施工和建设方的管理、对清洗和卫生学评价机构的管理、对与风管清洗相配套的设计标准图、通用图、技术统一措施的组织编制和管理、对风管清洗预算的组织编制和管理、对风管清洗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组织编制和管理、对国产清洗设备的标准制订和管理等等。这些都有待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管理,组织落实。随着风管清洗步伐的加快,风管清洗的管理也将不断深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