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定》及其配套文件和北京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DB11/485-2007),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清洗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由疾控机构进行检测。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将符合北京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作为向使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场所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凡申请新办、延续、换发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提供集中空调卫生学检测报告或《集中空调清洗质量验收单》。在2008年5月底之前,对所有使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场所重新换发卫生许可证。在北京卫生监督网上公布相关清洗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